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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规知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进口商品退货监管

1.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1.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海关总署于2020年3月27日发布《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公告》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退货企业应当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同时退货商品可单独运回也可批量运回,并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为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海关总署于2020年3月28日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公告》明确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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